第334章 贸易有风险入行需谨慎(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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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海禁政策已经形容虚设,那么就不如干脆废止。别的暂且不提,大明穆宗皇帝朱载垕至少在这个问题上,还是表现出了辰纲独断的勇气,他马上就批准了福建巡抚涂****的奏折。
同年,也就是隆庆元年,大明穆宗皇帝朱载垕正式宣布解除海禁,并且也调整了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二洋,这就是史称的“隆庆开关”。
从此之后,大明王朝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东南沿海各地的民间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从此之后,大明王朝出现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开放局面。
但是,因这个“比较全面的开放局面”而受益的,却并非是大明朝廷。或者,换句话说,获益最大的不是大明朝廷,而是商人和海盗,以及地方官吏。
如前所述,就是在海禁开放之前,私下里的海外贸易也从来没有真正停止过,只不过是要冒更大的风险,也要拿出更多的利益来分润各方罢了。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所有的费用,包括给海盗的买路钱,分润给各级官吏的打点钱,以及货物本身成本的增加,最后都会在最终的售价中体现出来,因此贩运货物的“附加值”自然也是异乎寻常。
时间来到万历二十七年(一五九九年),大明神宗皇帝朱翊钧下令恢复广州、宁波二市舶司,算是彻底全面正式开放了海禁。但这时大明王朝已经羸弱至极,官僚体系几近崩殂,朝廷的威慑力几近荡然无存,“法纪森严”也已经几乎成为很久之前的依稀回忆,市舶制度已经演变成市舶太监和地方官吏通过抽分恣意勒索、掠夺的手段。
纲纪荡然,漫无法度,中外商人和正常贸易都深受其害。
为了对日益扩大的民间海外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大明朝廷也曾做出过努力。在开海后,以月港为治所设立海澄县,建督饷馆专门管理海商并收取税饷。
大明朝廷规定,凡出海者都要向政府领取船引(出海执照,每船一引,类似后世的车辆牌照。)并缴纳引税。
但是,船引不是无限制的滥发,是有定额的,初期定为八十八张,以后逐渐增至一百张、再增至两百一十张。引税的数额也有明确规定,初期规定赴东西洋之船,每引税银三两,赴台湾鸡笼、淡水者每引一两,后来前者增至六两,后者增至三两。
商船出洋,船主必须严格按照船引开列的贸易目的地前往,所载货物不得违禁及超过规定的数量,要在规定的日期内返回,凭引进港,违者法办。
引税之外,又征水饷、陆饷和加增饷。水饷征于进口商船,按船只大小抽收。陆饷为货物进口税,从量或从价计征。加增饷专征于从吕宋回来的商船。当时赴吕宋贸易的中国商船货物大多由西班牙人转贩于墨西哥及南美洲各地(即所谓“大帆船贸易”),以墨西哥银元作为支付手段,是以由吕宋返回的商船无货税可抽,乃改抽加增饷银,每船一百五十两(后减为一百二十两)。
以上是在离京之前,通过前朝奏折了解到的情况。
下面的这些情况,就是来到杭州府之后,通过深入接触吴继勇,以及对他迁入杭州府的来龙去脉,进而了解到的情况。